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21号原告: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承留镇承留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巡,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洋,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之恒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济源市北海大道荆梁街信隆华城1号楼402。
法定代表人:卫同岸。
原告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之恒饮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济源市博牛饮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