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61号原告:张彦峰。
委托代理人:许哲。
委托代理人:董世连。
被告: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复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孙巍。
委托代理人:贾培。
委托代理人:王文庆。
本院在审理张彦峰与保定申辰泵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彦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