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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105民初3240号
案件名称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肖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5民初3240号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青,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元超,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肖英,女,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丽芳。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行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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