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156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男,198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初中文化,驾驶员,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5年4月12日被仙桃市公安局羁押,2015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2日被逮捕,2016年2月3日被仙桃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6年4月1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4月18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
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龙成文,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印冬晴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龙成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中止审理,2016年9月5日恢复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12日期间,被告人方某与马某(另案处理)在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杜台工业园盛达仓储公司租赁一间仓库。
马某负责组织货源、发展销售客户,方某帮助其配货、出货,向河南、河北等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日化用品。
2015年4月12日中午,方某在将上述仓库内的部分日化用品装上号牌为鄂A0K5**全顺面包车,准备运往武汉销售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舒肤佳、海飞丝、潘婷、飘柔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发露、沐浴露、牙膏等日化用品共计11747件。
经鉴定,其中11270件日化用品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价值共计3613593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被告人方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方某辩称:鉴定价格过高。
方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方某辩护人龙成文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的价值,不应以正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被告人方某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被告人方某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宣告缓刑。
经审理查明:方某帮助他人销售在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杜台工业园盛达仓储公司仓库内储存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4月12日中午,方某将上述仓库内的部分商品装上号牌为鄂A0K5**全顺面包车,被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当场抓获。
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查获送货单、销货清单及商品共计58种11270件,价值共计1967207.90元,包括:价值165087元的125g舒肤佳香皂1411件、价值132250元的115g舒肤佳香皂1058件、价值7832元的500ml飘柔洗发露44件、价值65015.20元的400ml飘柔洗发露898件、价值52152元的200ml飘柔洗发露656件、价值16100元的750ml飘柔洗发露140件、价值28576元的400ml+400ml飘柔洗发露礼盒装76件、价值9090元的5ml海飞丝洗发露202件、价值114920元的200ml海飞丝洗发露676件、价值37500元的400ml海飞丝洗发露500件、价值87312元的750ml海飞丝洗发露102件、价值30690元的500ml海飞丝洗发露62件、价值16200元的400ml+200ml海飞丝礼盒装108件、价值90640元的200ml潘婷洗发露220件、价值206720元的400ml潘婷洗发露544件、价值72240元的750ml潘婷洗发露112件、价值1080元的5ml潘婷洗发露24件、价值24864元的400ml+200ml潘婷洗发露礼盒装56件、价值5820元的200ml舒肤佳沐浴露20件、价值23712元的400ml舒肤佳沐浴露96件、价值30784元的720ml舒肤佳沐浴露74件、价值9720元的7ml清扬洗发露216件、价值58500元的200ml清扬洗发露300件、价值85192元的400ml清扬洗发露184件、价值20088元的750ml清扬洗发露72件、价值7240元的400ml+200ml清扬洗发露套装20件、价值51712元的200ml力士洗发乳256件、价值24684元的400ml力士洗发乳68件、价值8190元的125g力士香皂70件、价值15210元的125g玉兰油香皂130件、价值10752元的200ml玉兰油沐浴乳32件、价值9386元的400ml玉兰油沐浴乳38件、价值22500元的720ml玉兰油沐浴乳50件、价值43896元的90g佳洁士牙膏248件、价值20608元的120g佳洁士牙膏56件、价值5680元的140g佳洁士牙膏16件、价值5160元的175g黑人牙膏6件、价值29680元的90g黑人牙膏212件、价值1920元的180g云南白药牙膏8件、价值17399.70元的100g云南白药牙膏90件、价值15440元的120g云南白药牙膏16件、价值13120元的90g云南白药牙膏20件、价值26280元的100g强生婴儿热痱粉听装438件、价值14280元的强生婴儿沐浴露136件、价值34500元的300ml强生婴儿沐浴露690件、价值5448元的750ml六神沐浴露24件、价值3021元的200ml六神沐浴露19件、价值15264元的450ml六神沐浴露53件、价值4320元的7.5ml六神沐浴露96件、价值33912元的195ml六神花露水108件、价值4878元的95ml六神花露水18件、价值5890元的500g蓝月亮洗手液124件、价值2205元的8ml好迪洗发露49件、价值30132元的200ml好迪洗发露62件、价值19584元的400ml好迪洗发露48件、价值19448元的400ml舒蕾洗发露68件、价值15224元的200ml舒蕾洗发露44件、价值38160元的100ml大宝SOD蜜106件。
经鉴定,上述58种11270件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15年10月13日,经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查获的送货单、销货清单系方某填写。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付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金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丰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人赵某的证言、证人程某的证言、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人原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仙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物品清单、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扣押清单、仙桃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通话清单、送货单、销货清单、号牌为鄂A953**东风牌大型汽车的信息、武汉东健物流有限公司物流易通运输管理系统查询信息、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交易明细、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鄂公鉴(2015)513号检验报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公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授权书复印件、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好来化工(中山)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别报告书、广州宝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书、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函、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德国拜尔斯道夫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价格证明、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广州好迪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价格证明、被告人方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帮助他人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方某辩称鉴定价格过高及被告人方某辩护人龙成文提出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95号价格鉴定(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价格计算涉案商品的价值,不应以正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辩护意见。
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本案中,证人金某的证言、证人张某的证言、证人丰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方某的供述、送货单、销货清单能相互印证,证明115g舒肤佳香皂、125g舒肤佳香皂、400ml飘柔洗发露、200ml飘柔洗发露、750ml飘柔洗发露、200ml海飞丝洗发露、400ml海飞丝洗发露、400ml+200ml海飞丝洗发露礼盒装、125g力士香皂、125g玉兰油香皂、90g黑人牙膏、100g云南白药牙膏、180g云南白药牙膏、100g强生婴儿热痱粉听装、100ml强生婴儿沐浴露、300ml强生婴儿沐浴露、500g蓝月亮洗手液、100ml大宝SOD蜜有实际销售价格。
因上述18种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存在一定区间的浮动,以多种销售价格简单平均的方式认定上述18种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
被告人方某的供述、送货单证明5ml海飞丝洗发露、5ml潘婷洗发露、7ml清扬洗发露、7.5ml六神沐浴露、8ml好迪洗发露在销售时被统称为“代水”,对上述5种侵权商品的价格按照“代水”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500ml飘柔洗发露、400ml+400ml飘柔洗发露礼盒装、750ml海飞丝洗发露、500ml海飞丝洗发露、200ml潘婷洗发露、400ml潘婷洗发露、750ml潘婷洗发露、400ml+200ml潘婷洗发露礼盒装、200ml舒肤佳沐浴露、400ml舒肤佳沐浴露、720ml舒肤佳沐浴露、200ml清扬洗发露、400ml清扬洗发露、750ml清扬洗发露、400ml+200ml清扬洗发露套装、200ml力士洗发乳、400ml力士洗发乳、200ml玉兰油沐浴乳、400ml玉兰油沐浴乳、720ml玉兰油沐浴乳、90g佳洁士牙膏、120g佳洁士牙膏、140g佳洁士牙膏、175g黑人牙膏、120g云南白药牙膏、90g云南白药牙膏、750ml六神沐浴露、200ml六神沐浴露、450ml六神沐浴露、195ml六神花露水、95ml六神花露水、200ml好迪洗发露、400ml好迪洗发露、400ml舒蕾洗发露、200ml舒蕾洗发露既无标价,又无证据证明其实际销售价格,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采用市场法的价格鉴定方法,对上述35种侵权商品作出的价格鉴定符合法律规定。
对被告人方某及其辩护人龙成文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案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方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对被告人方某辩护人龙成文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方某辩护人龙成文提出被告人方某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对被告人方某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
经查,根据被告人方某的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应对被告人方某适用非监禁刑或者宣告缓刑。
故对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方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扣除被告人方某在2016年4月18日以前被羁押的288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2日止。
未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涉案的58种11270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