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刑初110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勤鸿,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洪涛,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勤旋,男,1982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勤跃,男,1984年5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7月3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30日被苍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冬冬,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余初垚,曾用名余思谨,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苍南县。
因本案于2015年8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6]9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勤鸿、杨勤旋、杨勤跃、杨冬冬、余初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洪涛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杨勤鸿在未取得美国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苍南县灵溪镇灵浦路542号401室内,在无牌男士皮鞋上钉上“花花公子”的金属标识并搭配“花花公子”图样的鞋垫后,在互联网上冒充“花花公子”皮鞋进行销售。
期间,被告人杨勤鸿雇佣被告人杨勤跃、杨勤旋负责皮鞋贴牌、组装、打包和发货等工作;
雇佣被告人杨冬冬、余初垚和陈孙宗、刘陈(均另案处理)担任淘宝网店“真城真信坊”、“yanghaiyan888”、“知家坊”、“special勤”、“小米兰折扣店”和“chensz1128”的淘宝客服,负责鞋子的网络销售工作。
经查,至2015年7月30日被查获,被告人杨勤鸿共销售假冒“花花公子”皮鞋5000多双,销售金额达62万余元。
其中,被告人杨冬冬负责的淘宝账号销售金额达37万余元;
被告人余初垚负责销售的淘宝账号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
2015年8月24日,被告人余初垚、杨冬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系“PLAYBOY花花公子”、“兔子头”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注册号为第1641450号、第7561063号,注册有效期为自2011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7日止、2010年11月7日至2020年11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5类。
经比对,上述被告人销售的鞋子“PLAYBOY花花公子”、“兔子头”商标标识与花花公子企业国际有限公司系“PLAYBOY花花公子”、“兔子头”注册商标标识基本一致。
期间,被告人杨勤鸿非法获利人民币120000元(现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陈孙宗、刘陈的供述,归案经过、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淘宝网店销售记录、光盘制作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情况说明、工商营业执照、公证书、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立功认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勤鸿、杨勤旋、杨勤跃、杨冬冬、余初垚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勤鸿、杨勤旋、杨勤跃、杨冬冬销售金额巨大,被告人余初垚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勤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杨勤旋、杨勤跃、杨冬冬、余初垚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杨勤鸿有立功的意见。
经查,被告人杨勤鸿在取保候审期间,引诱犯罪嫌疑人魏某实施毒品犯罪并予以检举、揭发,不符合有关立功的构成条件,但其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魏某,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勤鸿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被告人余初垚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杨勤旋、杨勤跃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冬冬系从犯且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上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
辩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但关于立功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杨勤鸿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判处被告人杨勤旋、杨勤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杨冬冬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
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初垚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的量刑建议偏重,未能体现同案犯之间的量刑均衡,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勤鸿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勤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勤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杨冬冬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余初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杨勤鸿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作案工具电脑机箱9台、假冒的“花花公子”皮鞋9双,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崇彬人民陪审员 许 吉人民陪审员 丁良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董莉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