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7835号原告:汤玉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富,浙江元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浩,系中国轻纺城北七区3楼3095号门市部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国樵,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汤玉梅与被告张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汤玉梅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玉梅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玉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汤玉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