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临兴街**号美罗中心第*期*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刚,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稠城街道篁园*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公司员工。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李勇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恩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