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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与李勇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07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与李勇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李勇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707号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湾临兴街**号美罗中心第*期*楼*******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洲,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刚,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稠城街道篁园*幢*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福田路***号海洋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朱旻。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芳,浙江泽厚(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木,公司员工。

原告汪恩光与被告李勇刚、浙江中国小商品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恩光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恩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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