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51号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
被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坛市经济开发区金化路6号。
第三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中山路2号。
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与被告江苏中东化肥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麦提艾力.艾拜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麦麦提艾力.艾拜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麦麦提艾力.艾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