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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华营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1民初390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武清区华营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天津市武清区华营兴隆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初39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超,国浩律师(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华营兴隆百货商店,经营场所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大孟庄村。

经营者:王华营。

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武清区华营兴隆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代理审判员  史会明人民陪审员  万志坚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荔颖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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