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2378号原告:黄景锐,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黄宇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威,广东冠豪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连平村信立国际农产品商贸城内冻品区横三路002号。
法定代表人:杨锡坤。
委托代理人:杨文豪,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翔,广东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景锐诉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景锐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告黄景锐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景锐撤回对被告东莞市杨记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7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黄景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