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8934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27B02、03、05、06、08、09房。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燕文,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岭市泽国腾韵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牧南村牧横路*号。
经营者:应玲玲。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泽国腾韵食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