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5031号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北京市道可特(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开发区米点米线店,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东区。
经营者:孙小雷。
被告:孙小雷,男,198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邑县。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与被告高新开发区米点米线店、孙小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