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4民初10473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业律师。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东电五金批发部(个体户经营者:程星星),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旧广花路自编3号B栋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J。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新雅东电五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