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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镇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5民初183号
案件名称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安溪县城厢镇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安溪县城厢镇周六福珠宝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民初183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

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涛,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周六福珠宝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城厢镇大润发*楼**号店。

经营者:许宗美。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溪县城厢镇周六福珠宝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黄玮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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