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38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露曼,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坚雄,执行(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稚雄,广东律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本案之起诉。
被上诉人深圳沙井义乌商贸城管理有限公司亦对此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5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2.5元,均由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