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初17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琼,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君,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富磙,男,1973年6月9日生,汉族。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富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刘富磙已履行为由,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