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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诉黄骅市孔店冬枣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辽02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诉黄骅市孔店冬枣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黄骅市孔店冬枣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初333号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36-1号-1-4层。

法定代表人:仲桂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娟,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骅市孔店冬枣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滕庄子乡孔店。

法定代表人:刘金恒。

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骅市孔店冬枣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82元,减半收取1291元,由原告竹菱(大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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