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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103民初3346号
案件名称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颜招仁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民初3346号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31楼A座。

法定代表人:KARSTENBORCH,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

法定代表人:危潮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广东海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C318。

法定代表人:颜招仁。

被告:颜招仁,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步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步云天地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云天地公司)、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阖裕霖公司)、颜招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左斯、人民陪审员黎卓玲、黎振建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爱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婉琳,被告步云天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良,被告阖裕霖公司法定代表人颜招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爱步公司诉称:艾科斯柯有限公司(ECCOSKOA/S)为在中国商标局依法注册的第G686104号、第G782041号、第G873891号和第208743号商标在第25类鞋、靴商品上的注册人,并且该等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

“ecco”鞋类商品以舒适、优质、时尚、高端著名,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也深受中国消费者的喜爱。

原告爱步公司是艾科斯柯有限公司(ECCOSKOA/S)在中国内地的全资子公司。

同时,艾科斯柯有限公司(ECCOSKOA/S)许可原告爱步公司在中国内地使用前述商标,且授权原告爱步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止侵犯前述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追究侵权人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阖裕霖公司长期以来在被告步云天地公司开办、经营、管理的“步云天地鞋城”三楼C318档商铺以批发及零售方式大量销售侵犯上述商标专用权的鞋类商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爱步公司的商标权益。

被告颜招仁系被告阖裕霖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被告阖裕霖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被告步云天地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方、经营方、管理方,对涉案市场内商铺侵犯原告爱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没有尽到应尽的管理义务,为被告阖裕霖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便利,已构成共同侵权。

故起诉请求:1.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爱步公司所享有的第G87389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爱步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含合理开支);

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颜招仁共同辩称:第一,步云天地公司不定时对商户进行检查,目前我店铺内并无被控侵权产品。

第二,原告爱步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颜招仁于2015年2月8日在财富天地国际鞋业广场促销场购买,价格为799元,由于该双鞋不合适穿,放在步云天地三楼C318店外门口侧的货架进行处理销售。

第三,颜招仁作为一名普通消费者,无法辨别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是侵权产品。

第四,原告爱步公司公证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为了获得赔偿,不是为了生活消费,原告爱步公司的赔偿请求不应获得支持。

被告步云天地公司辩称:一、步云天地公司没有销售涉案商品的资质,也没有销售涉案商品。

二、涉案商铺的产权人、直接经营人及管理人均不是步云天地公司,步云天地公司没有直接管理、决定涉案商铺承租人的权限和资格。

三、步云天地公司没有提供任何便利条件给涉案商铺的经营者,原告爱步公司起诉步云天地公司与涉案店铺经营者构成共同侵权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证明》,载明ECCOSKOA/S在25类商品上使用的ECCO商标,已在该局注册,注册号为G873891,有效期自2005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该商标图案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服装、鞋、帽等。

2014年1月8日,ECCOSKOA/S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爱步公司作为其公司真实合法的代理人,以代理人自己的名义,全权代表其公司对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和消除仿造、假冒商品和任何侵犯其公司在中国合法注册的商标权利、公司名称和公司地址的行为;

以及全权代表其公司行使和履行在管辖法院、政府机构等的所有必须的、必要的和适当的权利。

为免存疑,本授权委托书的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上诉和撤诉;

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

鉴定带有第G873891号等商标的商品的真伪、质量并出具鉴定报告等。

代理人有权将上述授权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再授权予第三方。

其公司许可/授权代理人在中国境内独占使用第G873891号等商标并以其自己的名义处理上述全部授权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效力终止。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9日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1月9日,该公证处公证员和公证员助理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邓敏敏来到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三楼C317、C318档“阖裕霖”,邓敏敏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向该店铺购买了鞋子一双,并当场取得POS单一张。

该公证员对购物地点进行了拍照。

购物结束后,邓敏敏将其在现场购物过程所得的物品当场全部交给该公证员。

回到公证处后,该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对全部物品进行拍照,然后进行封装,封装后再进行拍照,并对上述购物所得的POS单进行了复印。

其后,封装后的物品连同购物所得的POS单原件交由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取走保存。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2016)深南证字第2789号《公证书》,证明以上事实。

上述《公证书》所附POS单记载商户名称为步云天地个体(陈小容),日期为2016年1月9日,交易金额为150元。

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拆开公证封存的鞋盒,其中有一双鞋内底、鞋底和鞋侧面均标注有“”标识的鞋子。

爱步公司表示公证封存的该双鞋不是由爱步公司或爱步公司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

发现涉案被控侵权行为后,爱步公司委托律师向步云天地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其开办经营管理的“步云天地鞋城”内包括三楼C318档在内的众多商铺销售印有涉案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要求其停止侵权并协商赔偿等事宜。

另查,步云天地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业户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8号338单元(市场地址:荔湾区站西路26号首至三层,站西路28号负一至五层、环市西路103号首至三层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成立日期为2013年5月16日,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

广州市荔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2月29日出具的《商事登记信息》显示:阖裕霖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业户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C318,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均为颜招仁,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成立日期为2015年8月24日,主体状态为已开业,主营项目类别为批发业。

步云天地公司称其是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市场的开办方,该市场由其管理经营,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三楼C318档即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C318号,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内的C318商铺是唯一的,即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C318。

阖裕霖公司、颜招仁对此予以确认,并确认阖裕霖公司以上述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至今仍是开业状态。

诉讼中,步云天地公司提交了:1、步云天地公司作为甲方与颜招仁作为乙方签订的《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入场经营合同》,约定乙方入场经营的C318单元商铺坐落于广州市步云天地鞋业城内,在场内经营,禁止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等。

2、步云天地公司向步云天地C318单元商铺颜招仁发出的《函》,告知C318档涉嫌非法销售ECCOSKOA/S注册商标的鞋类商品,要求其停止销售并协商有关赔偿事宜。

3.步云天地公司在其经营的市场内张贴保护知识产权横幅的照片。

4.步云天地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前往涉案商铺核查相关情况时所拍摄的照片。

阖裕霖公司、颜招仁为证明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颜招仁在财富天地国际鞋业广场促销场购买的,提供了:1、一张上面没任何签章的销售小票,上面记载销售日期为2015年2月8日,铺号为促销场32,鞋款为男皮鞋e,数量为1对,销售金额为799元。

2、购买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后抽奖得到的充电宝的照片。

3、财富天地国际鞋业广场宣传广告打印页。

爱步公司为证明其维权开支,提供了:1、金额均为8000元的公证费发票三张。

爱步公司主张(2016)粤0103民初3344、3346、3348号三案共同产生的公证费为2000元。

2、爱步公司与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1月1日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爱步公司发现在中国境内存在侵犯第G873891号等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爱步公司特此委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调查侵权情况、取得侵权证据、制止侵权行为,并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起诉到法院的每一件侵权案件,爱步公司向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ECCOSKOA/S是第G873891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享有上述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上述注册商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他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不得在核定使用的第25类商品上使用上述商标。

爱步公司经ECCOSKOA/S授权许可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可以爱步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故爱步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主体适格。

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有“”的标识,与第G873891号“”注册商标近似,且与上述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同一种类,爱步公司表示该鞋不是其或其授权许可的厂家生产销售的,该产品足以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本院依法认定该产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上述侵权商品是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情况下,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公证处出具的(2016)深南证字第2789号《公证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公证书的记载,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事实发生在2016年1月9日,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三楼C317、C318档“阖裕霖”内,据此可以认定系上述店铺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步云天地公司、阖裕霖公司、颜招仁均确认广州市荔湾区站西路26号步云天地三楼C318档即为广州市荔湾区环市西路103号C318号。

阖裕霖公司、颜招仁确认阖裕霖公司以上述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且阖裕霖公司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商品。

虽然阖裕霖公司、颜招仁辩称被控侵权商品是颜招仁在财富天地国际鞋业广场促销场购买的,但阖裕霖公司、颜招仁提交的没有任何签章的销售小票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阖裕霖公司、颜招仁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阖裕霖公司在公证当时以上述商铺作为业户地址进行了商事登记,是经公示的商铺经营者,应对在该经营场所内发生的经营行为负责。

因阖裕霖公司、颜招仁没有举证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及其已对商品来源尽到合理审慎义务,故阖裕霖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因此,对于爱步公司要求阖裕霖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第G873891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本案爱步公司未提供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证据或阖裕霖公司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难以计算确定,故本院依法酌定阖裕霖公司的赔偿数额。

本院根据阖裕霖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经营规模、经营性质和方式、所在区域、被侵害注册商标的知名度等以及爱步公司为制止上述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认定阖裕霖公司赔偿数额为6500元。

阖裕霖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颜招仁作为阖裕霖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阖裕霖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其应当对阖裕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步云天地公司的责任问题。

爱步公司虽主张步云天地公司开办、经营、管理“步云天地鞋城”,但考虑到步云天地公司即使作为市场管理方亦不可能随时监控商户的经营行为,也没有直接制止商户侵权行为的法定权力,其亦没有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因此,爱步公司起诉要求步云天地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G87389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500元。

被告颜招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爱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阖裕霖贸易有限公司、颜招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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