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29号原告马慧军,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伟荣,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北小营村。
法定代表人张志亮,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苇。
该公司员工。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廊坊市大家商业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即525元,由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