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04民初3782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王x。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x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