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37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28层01-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胜利眼镜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丽州中路**号*楼。
经营者:陈旭伟,男,1975年3月3日出生,住台湾地区台南县。
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5)金永知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