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6019号罪犯徐勇俊,男,汉族,大专文化,1984年2月18日出生,现在江苏省江宁监狱服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扬广知刑初字第00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勇俊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至2017年7月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于2016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江宁监狱以罪犯徐勇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徐勇俊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
该犯未履行财产刑。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勇俊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勇俊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10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