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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东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8刑更1292号
案件名称马东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东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292号罪犯马东运,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温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作出(2012)郑知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东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

被告人马东运及其同案犯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豫法知刑终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2013年10月24日入狱服刑改造。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马东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宗某某、黄某某共同出资在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欢河村注册成立郑州市鼎鼎油脂有限公司。

2008年8月份至2011年9月份期间,宗、黄二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未经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雇佣多名工人在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

被告人马东运在明知公司组织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然多次向外销售。

2011年9月6日至7日,公安机关在该公司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金龙鱼及鲁花食用油164件;

查获假冒注册商标标识1033966件。

被告人马东云系主犯、拘役一次。

罪犯马东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受记功1次、表扬4次。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马东运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东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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