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226号之一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秀芝,女,196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秀芝、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9月20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0元,共计59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