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辖终5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井街石槎路自编3号A、B、C栋“广州市御东商业广场”内第B栋三层D-03A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3046808422。
法定代表人:黄明生。
委托代理人:邓培启,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
委托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向阳,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舜达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样样好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1民初4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舜达公司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该规定专门针对著作权作出的,属于特别法,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被上诉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司法解释中关于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此院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样样好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商标权纠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故本案不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指定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等五个基层法院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为经最高院批准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有权管辖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纠纷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舜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基层法院,对本案依法有管辖权。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舜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舜达公司提出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惠环审 判 员 赵盛和审 判 员 谭卫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谢韬正书 记 员 冯荟竹附:本裁判的主要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