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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大皇冠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203民初13220号
案件名称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市思明区大皇冠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市思明区大皇冠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3220号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20号帝豪大厦309C。

法定代表人:阮黎青,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盛,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冰冰,福建贤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大皇冠小吃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号。

经营者:庄诗耀,男,汉族,1983年7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志杰,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铭蔚,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大皇冠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富利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缘缘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阿丽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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