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77号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凤。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首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波,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00元,合计2150元,由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