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009号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
法定代表人高红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守法,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黄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王正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磊,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昌君,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倩茹,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黄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济南黄猫装饰工程有限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32元减半收取计4666元,由原告曹县森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