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219号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欣,山东思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县轩停汽车配件门市部。
经营者:董轩停。
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县轩停汽车配件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