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34号原告:欧婵娇,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泰米电子商行,经营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北金洲嘉丽园502。
经营者:陈京华。
委托代理人:陈复吉,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东县。
被告: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鑫天星科技经销部,经营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松花江街139号一层101室B。
经营者:肖林。
被告:广州欣嘉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南路1246号1006房。
法定代表人:林成义。
被告:青海申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东交通巷1号1号楼1单元1122室。
法定代表人:龙成军。
被告:广州市歌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宦溪西路工业区13号302房。
法定代表人:陈冬高。
本院受理原告欧婵娇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泰米电子商行、哈尔滨教化电子大世界鑫天星科技经销部、广州欣嘉亿电子有限公司、青海申鼎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歌韵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130348920.X)纠纷一案后,原告欧婵娇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婵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婵娇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欧婵娇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祝 建 军审 判 员 杨 馥 维人民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彩云(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