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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李上情,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04民初19298、19299号
案件名称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李上情,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李上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98、1929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2064T。

法定代表人杨丽君。

被告李上情,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李上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案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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