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9298、19299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91848E。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托,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婉琳,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2064T。
法定代表人杨丽君。
被告李上情,住址福建省福鼎市。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佳年外贸城有限公司、李上情侵害商标权纠纷二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二案合并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公司撤诉。
各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各案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