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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顺鑫皮具商行、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长民三初第197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顺鑫皮具商行、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顺鑫皮具商行,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三初第197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峰,北京市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顺鑫皮具商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远东批发市场*期百货**号。

经营者:杨淑云,女,汉族,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庆,男,汉族,1969年8月17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开安镇。

被告: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28号远东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高立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育颉,吉林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与被告远东批发市场二期顺鑫皮具商行、吉林远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减半收取2412.5元,其余241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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