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89号原告:孔玮,女,1983年2月6日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黄序村三山集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白驹镇大白路66号。
被告:扬州市长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琪。
原告孔玮、大丰市白驹镇人民政府、扬州市长发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孔玮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