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2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园A7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