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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鄂0192民初1621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92民初1621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住所地:W2693BakertownRoad,Helenville,WI53137,USA。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杨柳,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威,湖北朴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858号生物医药园A7展示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格瑞复斯(武汉)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施何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林、人民陪审员卢建荣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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