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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1637号
案件名称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原县乐万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6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原县乐万家超市。

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

经营者:张艳霞,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德中民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以已与被上诉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平原县乐万家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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