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新金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干杉乡干杉社区(干杉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杨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立辰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南路一段***号***楼***号****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新金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3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
被上诉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涉及的展示宣传材料中上诉人的地址与上诉人工商登记注册地址不符,许诺销售地不能作为管辖依据。
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的“第75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春季)博览会第22届中国国际医疗器械设计与制造技术(春季)展览会”上展示宣传了上诉人制造的“康博士TM皮肤吻合器”产品,并提供了(2016)沪东证经字第5584号公证书,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由上诉人展示宣传的。
此展会的举办地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崧泽大道333号。
被上诉人选择以被控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地即许诺销售地,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孙利建代理审判员 周利一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