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336号原告:张旭瑞,男,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志远,河南银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八五七餐厅,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汝河路西北角中原新城观澜小区农贸市场二楼东区。
经营者:孙利杰。
原告张旭瑞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八五七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张旭瑞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旭瑞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