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02民初1865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建辉,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被告:李四龙,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四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