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1356号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临)园区中路22号2幢7层。
法定代表人:于志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登远,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绰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勾庄村4号厂房二层。
法定代表人:方普。
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绰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6年9月22日,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杭州泽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