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3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翁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梅龙路918号展源商务大厦805,组织机构代码342654813。
法定代表人:翁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审原告:上海盈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4层1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442145+46。
法定代表人:黄家伟。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原审案号:(2016)粤0306民初12785号本院认为,本案系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上诉人深圳市翁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