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152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田区人间烟火小鱼儿海鲜馆,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经营者:孙玉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人间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玉芹。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云青,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志,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建军,身份证住址: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间烟火小鱼儿海鲜馆、深圳市人间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建军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云青、袁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间烟火小鱼儿海鲜馆、深圳市人间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福田区人间烟火小鱼儿海鲜馆、深圳市人间烟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