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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卫庆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8601民初393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建德市梅城镇卫庆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建德市梅城镇卫庆麻将机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8601民初393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红全、潘洪斌,公司职员。

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卫庆麻将机销售部,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梅城镇总府街217号。

经营者:姜卫庆。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建德市梅城镇卫庆麻将机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同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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