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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民辖终124号
案件名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张建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大学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王晓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辉,男,197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经八街翠庭花园***号1门***室。

上诉人厦门字强不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建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称,其使用的是自己的专利,不存在侵权情况,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上诉人被控通过网络销售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收货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为上海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案件等第一审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鞠晓红审判员 戴 曙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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