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5259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冲,江苏慈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石港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负责人:朱志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石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如海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石港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