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歹广辉与王兴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豫01民初1166号
案件名称歹广辉与王兴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歹广辉;王兴霞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1166号原告:歹广辉,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兴霞,女,1988年5月7日出生,汉族。

原告歹广辉诉被告王兴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歹广辉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歹广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歹广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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