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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站区占强瓜杲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50号
案件名称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洛阳市站区占强瓜杲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市站区占强瓜杲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50号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中心街357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先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梦婷,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展硕,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洛阳市站区占强瓜杲商店。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金谷园村南侧第八间。

经营者:邵占强,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站区占强瓜杲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山东金号家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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