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11执1633号移送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天元区恒美酒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湘江名都8、9栋115号。
经营者:朱婷婷,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天元区恒美酒业、朱婷婷侵害商标权诉讼费缴纳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11执1633号移送机关: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天元区恒美酒业,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衡山中路湘江名都8、9栋115号。
经营者:朱婷婷,女,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天元区恒美酒业、朱婷婷侵害商标权诉讼费缴纳一案,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