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民辖61号 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环城南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项大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霸州市康仙庄海浪金刚石制品厂。
经营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康仙庄乡西王庄村(原益农院内)。
经营者:李成全。
被告二:吴丰云,男,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原告台州市圣西亚金刚石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康仙庄海浪金刚石制品厂、被告吴丰云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霸州市康仙庄海浪金刚石制品厂诉称: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原告专利号为ZL20151015××××.2,名称为“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和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的发明专利权;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告享有专利号为ZL20151015××××.2,名称为“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和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的发明专利权,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04月0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03月23日。
上述专利技术提出了一种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通用性高、使用方便。
该装置与传统的输送带输送装置相比,增加了磁性件和优化了控制策略,能使本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可输送多种型号的金刚石刀头,如金刚石锯片刀头、金刚石薄壁钻刀头、金刚石排锯刀头等;且采用本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输送至刀头定位座上的金刚石刀头朝向与金刚石切割工具基体方向一致,即从刀头定位座移至基体上,金刚石刀头无需旋转本金刚石刀头输送装置的设备可焊接棱角较大且大小不一的金刚石刀头,进而充分地利用金刚石模具的使用寿命,降低金刚石刀头生产成本。
经原告调查发现,两被告共同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产品落入了上述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
原告进行证据保全的过程显示了,合同签订方为被告一,实际收款人为被告二。
鉴于此,两被告共同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因本案所涉专利类型为发明专利,案情复杂,故本院决定提级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