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民初934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时阳,该公司职员。
被告沿河县和平镇杨子家店,经营场所在沿河县和平工商分局一楼门面。
经营者刘阳田,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沿河县和平镇杨子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