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578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河南班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小胖仔服装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经营者:李培。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睢阳区小胖仔服装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经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